微友提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这里的工程指的是什么?
律师答疑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些工程建设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还有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是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到200万元的小额工程;一类是200万元以上、但因符合特定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比如《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还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使用财政性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除符合法定情形外,都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
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到2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一类是200万元以上、但符合法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政府采购工程。这里的“依法”依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等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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