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有关规划规模、布局、结构等过渡期政策如何衔接?
答: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有关规划规模、布局、结构等过渡期政策衔接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执行。过渡期,对于超出现行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如进行规划调整,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模,并按照现行法规和法定规划的管控规则与程序要求进行。农用地转用手续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与项目类型无关。
2 问:如果已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在具体项目办理选址或土地征转时,如何办理项目规划用地手续?
答:具体项目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时,首先应依据市、 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在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覆盖到的区域,具体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时,可直接以详细规划作为依据,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依据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 问:如何确定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用地审批层级?能否明确此类“有限人为活动”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层级?
答: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限人为活动”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层级,按照《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 号,以下简称45号司函),原则应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如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制定的本省有限人为活动监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改变原有审批层级,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 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类项目,或在两片城镇开发边界之间具有联络作用的城市道路,在符合新划定 “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编制“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
答:建设项目的安排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模。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须符合142号文规定。
5 问:如果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基数小,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存在未将原允许建设区完全纳入其中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明确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并符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执行。
6 问: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项目用地,如何确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项目依据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落地上图,具体如何操作?
答: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项目用地,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模、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实现精准上图。2022年7月《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类规划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冋规划“一张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公路水运项目,要求逐步完善带精准位置上国。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但应严格落实带精准位置上图要求,确保各类需求的空间布局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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