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目标和背景下,企业破产制度应运而生。自《破产法》实施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三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破产实务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处理破产企业涉税申报时,与税务部门沟通中,还需明确相关事项。
二、破产企业是否应当向税务监管部门进行税务申报。根据2019年12月发布的2019年第4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企业在破产受理之日至最终宣告破产并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期间,均应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三、破产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的主体。《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破产管理人职责当中并没有明确罗列税务申报事项,仅仅描述了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由管理人“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从实际操作出发,涉税申报形式上属于债务人企业对外事务,包涵了内部人员管理的本质,可以由管理人决定委派或聘任人员处理债务人企业税务申报事项,应当将该事项纳为管理履职范围之中。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债务人企业在破产受理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应由管理人以债务人企业的名义,向税务监管部门履行债务人企业涉税事务的申报义务。
四、破产清算企业向税务监管部门纳税申报的程序。当企业发生破产情形时,应主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应由管理人及时向税务监管部门告知企业破产情形。各地破产企业税务问题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应该先有破产,后有通知,继而产生纳税申报及税收债权申报。
五、管理人应当以债务人企业名义进行纳税申报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明确了债务人企业纳税申报的范围。正常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纳税申报事宜在破产企业中都有可能产生。比如企业已停产停业的情况下,该企业既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下,是否可采取向税务监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的方式,以每半年申报一次的变通方式处理停产停业的债务人企业纳税申报事宜,在此层面上,或可进一步加深探索。
六、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落实实施细节,将有利于推进破产实务的推进,更有力的清除“僵尸企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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