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一个设备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期第二天到期,如果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我们能否在进行重新招标时直接修改技术参数,而不发布澄清公告呢?
解析:在此情形下,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并修改需求,但问题是重新招标可能花费更长的时间,从而影响项目工期。如果招标人希望一次招标取得成功,更为务实的做法是立即修改招标文件,优化采购需求,并且同时依法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和投标截止日期,争取满足3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招标人在修改招标文件后确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和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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