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长,负担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让招标采购单位“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统一、严谨的模式可供参考。而停留于规章这一法律效力层面上的文件,由于描述得过于模糊,缺乏实用及执行效力,则显得投标保证金的法理深度不够厚重,无法可依。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保证金制度正在加快退出历史舞台。以下是已明确取消或做出相应规范调整的省市:
河南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
近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雄安新区
据雄安发布微信公众号8月20日消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的,随之调整。
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
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
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山东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对优化履约保证金、已收取保证金退还等作出规定。
浙江
早前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
2018年12月,湖北省财政厅就发布相关声明,强制取消投标保证金,收就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厦门
在1月初,厦门保监局联合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办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运用保险机制降低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
安徽
2016年8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其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将先行推行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
云南
2017年3月份,云南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投入运行,太平洋产险签下云南省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
2019年是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的一个重要时间段。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还是近段时间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难看出,取消投标报名、取消投标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未来或将有更多省份明确取消。
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提出2019年9月底前部署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并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依据我国招投标法律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方案》中招投标领域中出现的十八项重点问题内容中,第十五条提出“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进一步表明国家决心重点清理“投标保证金”相关问题,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一系列针对投标保证金相关政策的出台,说明当前招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已迈进“深水区”,值得期待。
目前我国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上,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早在之前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按照以往惯例,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的交易流程中均存在“投标报名”环节。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标报名不充分,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较晚而错过了报名时间。同时,容易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易导致串标、围标和劝阻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等行为的发生。
投标保证金法律缺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等问题一直备受广大招投标人的关注,如今,多省、市相继调整取消保证金,这种大势所趋之下,保证金终于要退出历史舞台,这一趋势究竟会给投标人等市场主体带来什么新的机遇和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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