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文化

西塞罗的廉政思想:分权制衡、法律监督

发布时间: 2024-11-15 11:28:24 浏览量: 发稿人:新澳门原材料1688大全

 

 

    麻承照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前106~前43年)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在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廉政思想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对后来西方的廉政建设影响也最大。西塞罗从国家政治、法律、官制等很多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廉政主张,而其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分权制衡、法律监督、官员选举制、崇尚节俭的廉政思想。正确总结、分析这些思想和主张,对于今天的廉政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分权制衡
    西塞罗在他的政治代表作《论国家》一书中,结合古罗马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对希腊各学说加以发展、改造,描绘出了自己心目中的理想国家,主张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割。西塞罗认为,国家是“人民的财产”。人民是由一种正义的合伙关系而聚集起来的。国家是一个团体,是它的公民的共同财产,因此国家的权威就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国家权力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使其合理的分配和运行。西塞罗认为,国家政体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国家类型中没有任何单一类型是理想的,“在君主制中,臣民在司法管理以及在审议上享有的份额太少;在贵族制中,群众很难有他们的那份自由,因为在权力上和审议共同福利上他们都完全被排除在外;当全部权力都在人民之手时,即使人民行使权力符合公正并有节制,由此产生的平等本身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它不允许有等级区别”。他认为,最好的政体应该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的均衡结合,唯有将这三种政体有机地糅合在一起,取长补短,融合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制衡和调和各方面势力,保持社会的稳定。
    在对权力进行分割的基础上,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西塞罗认为:“一个国家中必须存在一种权利义务与职能之间的平衡,因此行政官员拥有足够的权力,显赫公民的顾问们又有足够的影响力,以及人民有足够的自由,否则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可能免除革命。”西塞罗认为罗马的共和制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其优越之处就在于权力配置凸显制约和平衡,具有比其他体制更加完善和发达的控制权力的功能。在西塞罗的设计模式中,国家权力应以元老院为中心,元老院拥有决策权,政府由元老院来管理;执政官拥有行政权与军事权;人民拥有立法权和选举官员的权力等。通过这样的权力分配,国家既有最高的王权因素,又让一些显耀的公民掌握一定的权力,而某些重要的事务则留给人民来审议和监督,上、中、下三层阶级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既吸收了单一政体的长处,又避免了其弊端。在这些权力部门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的同时,西塞罗又主张它们应相互制衡:元老院的决议需要执政官来执行;执政官的人选由元老院来提名,元老院的集体意见对他们具有难以抗拒的决定性影响;元老院拥有决策权,不经长老们的批准,任何公民大会的法案都无效;公民大会有权选举保民官。其中保民官的设立对于以元老院为中心的贵族政治构成了重大的制衡:保民官有权否决元老院的决议,有权决定对违法执政官进行惩罚。保民官的设立,极大地改变了平民在政治上的被动、无权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贵族与平民的力量格局。

    法律监督
    西塞罗采用共和代替城邦来表示国家,认为国家是共同拥有法律和各项权利,希冀分享共同利益的为数众多的人们的集合体。在西塞罗对国家的定义中,共同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成为国家的本质特征,因此其共和制政权也必须依据共同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来运行,即国家必须实行法治。西塞罗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其法律概念之上的。西塞罗继承并发扬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他强调自然和理性对于法律的指导。他认为,理性既存在于人心之中,也存在于神心之中,人和神的第一个共有就是理性,并且人和神中间存在的是一种正确的理性。
    他又进一步指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结合的正确的理性”。“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基于这种认识,西塞罗进一步提出了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观念。西塞罗认为,就自然法适用的范围来看,“……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都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西塞罗这种法的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为文艺复兴时期的启蒙思想家所发挥,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之一。
    西塞罗认为,法治的关键在于官员,为此,官员首先要懂法,并熟悉公共事务,通晓法律。其次,官员要守法,要以身作则。再次,官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持正义。对官员作出的不公正裁判和判决,要允许人民进行上诉。最后,为避免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还有必要对官员进行监督。西塞罗主张实行同僚分权,同僚官员们之间相互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西塞罗还主张要发挥监察官对官僚的监督作用。官员离职时,他们应将其公职行为交给监察官裁判,但不得因此获得起诉豁免。


来自:中国反腐倡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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