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实行行政权与监察权分离,除各级行政主官对各自的属官负有监察责任之外,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
西汉初年,在派遣御史监察三辅时,明确规定:“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役不平、吏苛刻”等方面“非所当服,凡九条”。刺史制度开始实行时,其监察的内容范围也明确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对监察内容划定明确的范围,不仅可以使监察官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所依据,同时也防止其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事情发生。
从西汉中期开始,对中央机关高级官员的监察逐渐变为多重监察。
一是御史府的监察。御史府,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等职,其职责是监察中央机关及其属员,朝廷百官无不在其纠举弹劾之列。
二是丞相司直的监察。汉武帝设丞相司直于丞相府,专司监察。丞相司直有权弹劾朝廷所有官员,专门负责监察中央高级官员。
三是司隶校尉的监察。武帝晚年设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畿地区。“以督察公卿以下为职”。实际上,中央高级官员、京师附近诸郡大吏,住京贵戚及进京述职的地方官员,皆在其监察之列。宣帝时盖宽饶为司隶校尉,“刺举无所回避,大小辄举,所劾奏众多”,“公卿贵戚、郡国官吏至长安者,皆恐惧莫敢犯禁,京师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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