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纪委官网近日推出“每周一案——哪些红线不能踩?”专栏。11月15日,该栏目剖析一正处级干部张某某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案。
文中指出,张某某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伎俩,也暴露了长期以来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形成的“风吹树梢动,雨过地皮湿”的“顽世”心态,不能正确认清形势,不愿认真审视和修正自己,不收敛,不收手,到头来只能是后悔莫及。
全文如下:
张某某,中共党员,A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张某某原办公室面积为90余平方米,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2013年9月,全市开展超标办公用房的专项清理,张某某搬到隔壁一间符合标准的办公室,但同时设置一道暗门通向原办公室。原办公室虽然挂有“阅览室”牌子,但没有真正作为“阅览室”向职工开放,只是摆放了少量书籍资料,实际使用人仍为张某某。
分析意见
张某某违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且在办公用房专项清理中弄虚作假,影响恶劣,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经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腾退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
分析理由
(一)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党员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管理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配备和使用。1999年12月,原国家计委下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按照职务层次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其中市级直属机关处级干部的办公室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2012年12月,新一届党中央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6月,党中央在全党部署开展了以反对“四风”(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为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使用中讲排场、比阔气,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按照《通知》部署,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本案中,张某某办公室使用面积90余平方米,面积严重超标,违反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管理规定。
(二)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有关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这些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权力运行进行约束,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二是对职务消费、履职待遇进行规范,防止互相攀比、奢侈浪费;三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其中职务消费、履职待遇是指为党员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业务招待及其他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2010年2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第6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张某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远远超过规定标准,其中还包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等设施,违反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也与共产党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相悖,其行为应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定性。且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过程中,搞虚假整改,欺骗组织、逃避监督,性质恶劣。
综上所述,张某某违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中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兜底条款,即第82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短评
办公用房,顾名思义,办公之用。一张办公桌,几把椅子,几个文件柜,何需90平米?面对严的要求,张某某被迫搬进标准办公室,却仍不“死心”,“曲径通幽”,与检查组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张某某敢如此“糊弄”上级检查,说明他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享乐主义的根子还很深。
张某某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伎俩,也暴露了长期以来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形成的“风吹树梢动,雨过地皮湿”的“顽世”心态,不能正确认清形势,不愿认真审视和修正自己,不收敛,不收手,到头来只能是后悔莫及。
如此,也让我们更看清了反对“四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同时,广大党员干部也只有真正做到从思想上端正认识,从行动上以身作则,改进作风才能真正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来自: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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