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是假的,调解是假的,只有执行是真的
法庭庭长炮制虚假诉讼获刑
法制周报记者 雷鸿涛 实习生 李文婷
在原告、被告均未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却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看似荒诞,却真实地发生了。
从2010年9月30日起,广东省深圳市开始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为帮助不符合“限购”政策的买卖双方过户,深圳一房地产中介和湖南一律师走起了歪门邪道:他们利用虚假诉讼,让法官出具法律文书,再通过强制过户手续,为购房者办理过户,并从中牟利。
11月25日,《法制周报》记者独家获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城前岭开发区人民法庭原庭长袁某、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李某,因滥用职权,违法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一审分别获刑两年六个月、一年,缓刑二年。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破限”歪招
根据深圳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对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能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超出上述条件的居民家庭在深圳市购房。
贲女士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汇港名苑。2012年,她通过深圳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以117万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此房屋。不过,根据当时深圳市住房限购政策,贲女士并不符合深圳购房政策。既然不符合购房政策,那么,贲女士是如何成功购房的呢?
张某(另案处理),系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了解到本市有些房产中介机构通过外地法院进行虚假债务诉讼、申请执行的方式,规避住房限购政策为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2012年上半年,他找到了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另案处理),以及上述庭长袁某、执行局书记员李某。
众人商定:第一步,由张某提供房屋买卖双方身份信息、借条、民事诉状等虚假诉讼材料。
第二步,李某到郴州市北湖区法院立案,代理费为每件1000元。李某与袁某商定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按照开发区法庭管辖的范围,将虚假诉讼的被告方地址写在该庭的管辖范围内,便于立案庭将案件分至该庭审理。
第三步,袁某根据律师提供的材料,制作具有以房抵债内容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四步,袁某或李某拿着法律文书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执行,帮助房屋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据市民贲女士的证言,她买房就是通过深圳一家中介购置成功的。在这一过程中,房屋中介拿出准备好的文书要她签字,包括《民事起诉状》《开庭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等。事实上,她不认识李某,也没有接到过法院的传票和电话通知,更谈不上参与庭审或者调解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案子是如何审理的?
只有执行是真的
庭审是假,调解是假,只有执行是真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法庭原庭长袁某参与炮制的虚假诉讼共31起。据其供述:其所办理的以房抵债案,他明知这些案件不在开发区法庭的管辖权范围内。他在受理案件后,也没有审核原、被告的身份、住址情况。甚至,诉讼中原、被告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出庭参与诉讼。
在程序方面,袁某没有按照《民诉法》规定,向原告送达《受案通知书》,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也没有向原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书。而且,他在未通知且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制作开庭笔录,对案件违规审判。
在法律文书方面,送达方式不真实、程序不合法,有多种法律文书一起送达的情况,法律文书上有冒签和补签的情况等。
实际上,袁某在明知李某提交的和解协议明显违反限购政策和逃避税款,仍然办理这些“案件”,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
2012年5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袁某采取上述方式制作《民事调解书》31份,其中具有以房抵债内容的有15份。
此后,袁某违规将上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带至深圳市,让房屋买卖双方补签名,并向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再去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调解书》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该中心只得按照虚假的法律文书,将相关房产产权办理过户手续。
“请”人执行
2012年8月份后,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内部规定:《民事调解书》凡是体现以房抵债内容的,需要分管院领导签发。为规避这一规定,袁某后制作的16份《民事调解书》未体现以房抵债内容,而是在执行程序时制作了10份体现以房抵债内容的《执行裁定书》。
这26份体现以房抵债内容的法律文书,袁某均制作了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3年1月份,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规定执行案件统一归该院执行局办理。当时,尚有6件虚假诉讼案件,袁已经制作好了《民事调解书》,但没有职权再制作《执行裁定书》。为此,袁某和李某找到了北湖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李某帮忙。
李某根据袁某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制作了6份具有以房抵债内容的《执行裁定书》以及6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赶赴深圳市执行。
至案发时止,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已按上述法律文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885,432.18元。
2013年11月27日,袁某、李某主动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类虚假诉讼频发
记者获悉,庭长袁某、书记员李某之所以参与炮制虚假诉讼,是因为这两人之前和涉案的律师李某系同事,关系较好,“顾忌私人感情”。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在房产限购、车牌限购的背景下,法官炮制虚假诉讼并不罕见。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法官参与炮制虚假诉讼,不仅仅是司法品格的缺失,更是司法腐败的表现,其危害远远大于普通人参与虚假诉讼。
黄捷说,从此案可以看出,一些法院对法官的监督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对法官的管理也存在漏洞。袁某炮制的虚假诉讼中,有些审执未分离。黄捷分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确定了“审执分离”改革的基本精神和方向。审执如果不分离,就可能出现利益勾连。审判权如果在制度上不能超脱、中立,就可能导致执行权被利用牟利,实现不法目的。
来自: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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