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奇,浙江省温州市虹丰粮油集团(以下简称虹丰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担任虹丰集团董事长一职期间,他利用下属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对外引资组建新股份制公司的机会,与他人内外接应,压低入股土地价格,在没有出资、没有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将“骗得”的股权以803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并企图将这笔款项侵吞。朱文奇本想上演一出空手套白狼的“好戏”,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最终被冰冷的手铐所套。2013年1月21日,朱文奇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面对土地 心生贪念
总部设在浙江省乐清市的虹丰集团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其下属企业虹丰饲料厂的厂房位于乐清市居民密集区,且工厂生产设备落后,附近居民对饲料生产产生的粉尘、噪音污染意见很大,工厂经常因此处于停产状态,急需进行异地技术改造。
异地技术改造首先要解决土地问题。乐清市人民政府考虑到虹丰饲料厂的产业优势,在经专题讨论后,于2003年1月同意技改项目落户天成工业区。其后,虹丰集团先后两次与乐清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共获得20.37亩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07年前后,将土地和规划审批相关手续办理完毕。
经初步估算,该项目需要数千万元的资金投入。为解决资金问题,虹丰集团打算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引入合作方组建股份制公司进行技改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表示同意,确定虹丰集团将20.37亩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占35%的股份,合作方以现金出资,占65%的股份。
乐清市工业用地向来紧张,其价格在2005至2007年间持续上扬。而虹丰饲料厂异地技改项目地处地理位置本就优越的天成工业区,且紧靠104国道,其价值在那段时间更是水涨船高。
朱文奇是于2005年5月走马上任虹丰集团董事长一职的,恰逢虹丰饲料厂异地技改项目筹划的关键期。据他交代,起初,他从未想过从技改项目中捞半点好处。然而,当土地和规划审批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时,当20多亩寸土寸金的土地摆在自己这个国企一把手面前时,他突然觉得,自己或许能从技改项目中捞点好处。
“土地是个宝啊,不在这里为自己做点文章,太可惜了。”正如朱文奇自己所交代的,面对土地,他产生了一个念想,这个念想就是邪念、贪念。
幕后黑手 染指股权
贪念,使朱文奇开始着手“为自己做点文章”,一个计划慢慢在他的脑海中形成:利用自己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掌握公司决策权兼经营权的便利,把项目弄过来由自己操作,谋取私利。
为了掩人耳目,朱文奇决定找一个可靠的代言人帮助自己运作,自己则在幕后操纵。考虑再三,他找到朋友——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村委会原副主任杨某。朱文奇告诉杨某,虹丰集团准备以土地入股对外引资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他们可以利用这次机会成为虹丰集团的合作人,在不需要投入太多资金的情况下把土地弄到手,然后想办法压低土地评估价格,并最终将手中的股权转卖他人,从中获取土地差价。
听到可以空手套白狼,杨某当即表示入伙,并按照朱文奇的要求,找来时任虹桥镇政府综治办主任顾某和虹丰集团职工林某,三人约定,由林某和顾某分别出资200万元和100万元作为操作费用,并由林某出面与虹丰集团谈判。
2007年9月5日,林某与虹丰集团进行了初次碰面。不久,朱文奇提议,由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20.37亩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在朱文奇的操作下,这20.37亩土地的评估价为1452万元,相当于每亩71.28万元,仅为当时同类土地市场价的79%。
按照规定,国有土地作价入股,需要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朱文奇仅凭乐清市国资委和发改局的相关批复,便于2007年9月28日代表虹丰集团与林某签订了股份投资协议。
协议约定,虹丰集团以土地评估价1452万元参股,占35%股份,林某以现金出资,占65%股份,双方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林某自协议签订5天内,上交保证金200万元,等等。但是在朱文奇的干预下,该协议并未约定林某近2700万元资金到位的明确期限。
协议签订后,朱文奇等四人在没有出资、没有进场施工、没有组建新公司的情况下,开始寻找投资人。
多行不义 作茧自缚
2008年4月,在经多次谈判后,朱文奇等人与正在寻找建设用地的乐清红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确定虹丰集团的土地价格为每亩132万元。就这样,朱文奇等4人将林某名下的股权以80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红源公司。
“这803万元转让价是按照每亩132万元的后评估地价,减去每亩71.28万元的原评估地价,乘以20.37亩,再乘以65%的股份比例计算出来的。”据查办此案的工作人员介绍,这803万元实际上是20.37亩土地两次估价的差价,朱文奇等人实质是借用股权转让的外衣,掩盖倒卖虹丰集团土地的事实。
为了进一步掩盖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2008年6月,朱文奇等4人以林某名义与虹丰集团成立了一家空壳公司——乐清市东益饲料有限公司。随后,林某与红源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红源公司占51%的股份,虹丰集团占35%的股份,林某占14%的股份(形式占有,实际属红源公司所有)。
2008年下半年,红源公司先后将520万元转至林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其中包括200万元保证金以及受让款总额的40%即320万元。2010年年初,杨某又私下向红源公司要走了100万元。最终,杨某分得370万元,顾某获得10万元,朱文奇拿到20万元,还有20万元用于土地围墙费用。
多行不义必自毙。2011年以来,不断有群众反映虹丰集团利用技改项目非法转让土地。乐清市纪委接到举报后,通过认真调查,查清了朱文奇等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并将他们移送司法机关。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朱文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杨某、林某、顾某等人侵吞国有资产,四人均构成贪污罪。2013年1月2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朱文奇有期徒刑13年、杨某有期徒刑15年、顾某有期徒刑5年、林某有期徒刑5年。
办案者说
重在管住老总的“财权”
“朱文奇作为企业一把手,空手套白狼,但企业的管理层和监事会却形同虚设,没有发现这一问题。”“如果有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也许这起案件就不会发生。”尽管朱文奇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参与查办此案的人员却对此案的发生感慨颇多。
纵观朱文奇一案,其所暴露出的虹丰集团在监督方面的漏洞也是当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把手的权力特别是“财权”过于集中,缺少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首先,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常常导致权力配置失衡,主要表现为企业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之间权责不明,以致一些国企一把手长期把持企业事务,这就为他们违纪违法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一些企业存在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无效、下级监督不了的局面,尤其是上级监督的缺失,常常是企业在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朱文奇一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必须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管住国企一把手的权力特别是“财权”。
一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首先,要推行企务公开,让职工群众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企业一把手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要强化管理,增强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首先要实现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做到决策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次要明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再次,要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对企业资产处置、资产分配等容易引发腐败的问题,必须经集体决策,对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尽可能采取市场化手段运作,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徐旭 翁志双)
转自: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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