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主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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