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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23-12-07 10:15:06 浏览量: 发稿人:新澳门原材料1688大全 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蔡立亚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2007年《物权法》,2020年《民法典》都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获取。从实际情况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获取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根据具体用途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划拨方式。主要是对一些特殊用途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即可无偿供地。如人防工程是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最主要用途,划拨方式仍是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取的主要途径。二是招拍挂公开出让、协议出让方式。对于具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各地采用有偿使用模式。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关乎整个地下空间资源的配置效率。各地目前主要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规定出让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目前流转主要集中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产权交易发生的使用权流转。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参照地表管理进行设定,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确定。目前各地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参照地表定价,就是根据同地段、同用途的地表基准地价或市场出让价格为基础,确定地下负一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而负二层再以负一层为基础,按一定比例确定价格,以此类推。该方法简便易行。二是评估机构评估定价,通过邀请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但地下空间复杂性,单纯评估定价难度较大,目前少数城市采用。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明晰权责关系、维护权利人利益,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其市场建设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目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已是常态。一是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层单独登记,即在统一土地范围内,向下延伸的不同层数,都可以作为宗地单独登记。这种顺应空间特征的做法,有利于已开发地下空间不同层数的确权登记,为将来更深层次地下开发预留下了空间。二是结建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地表一起登记,这种操作简化手续,不影响将来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分割,因此基本上所有城市都对其初始登记采取共同登记的方式。三是具体登记,根据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其权利范围。这种登记方法实际上仍然参照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方法。目前基本能满足登记需要,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尤其是无法涵盖三维空间相关信息,不利于土地立体分层开发利用。

对于地表土地和地下空间的边界,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以一定的绝对深度为界,如挪威、丹麦等北欧国家把地表土地的权利深度限定在向下六米,超过六米则需要办理额外手续;二是以地表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所至为限,其地表土地的权利边界一直延伸到土地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正常运转或使用为限度,在不影响地表土地权利人利益的深度,可以由其他主体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对来说,后者更加灵活可行,值得在实践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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