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从世界范围看,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2019年1月张某向A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B项目拆迁指挥部会议纪要的政府信息。
2019年2月A区政府作出回复,告知张某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张某认为A区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诉至C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A区政府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C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A区政府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A区政府已告知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并说明了理由,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D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向A区政府申请公开的B项目拆迁指挥部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A区政府在收到张三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对其作出回复,并告知其该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故A区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张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B项目拆迁指挥部会议纪要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也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A区政府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合法。涉案会议纪要确定的相关费用等内容,是结论性的会议纪要。A区政府没有提供会议纪要证明是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法院更没有写明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属于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律依据。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因此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这些信息普遍具有“内部性”和“非终极性”的特点,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一旦过早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碍坦率的意见交换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从而降低政府效率。这类信息免于公开,目的是保护政府决策过程的完整性,鼓励政府官员之间的相互讨论,并防止在决定作出以前不成熟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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