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土地未按时开工造成闲置土地案例逐渐增多.如何处理?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由于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一是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是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二是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四是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是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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