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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土地登记与土地确权相关

发布时间: 2023-02-24 09:10:52 浏览量: 发稿人:新澳门原材料1688大全 开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蔡立亚

         许多人认为土地登记与土地确权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土地确权是土地登记的一个环节,土地登记包含了土地确权,办理了土地登记,也就确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一、土地登记是将土地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应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加以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当事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嘱托或依法定职权,将土地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应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加以公示的的行为。土地登记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土地登记是私法领域中的行政行为。一方面土地登记是基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土地权利变动生效要件之一,没有当事人变动土地权利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依法供地、许可的行政行为和土地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申请,就不存在土地登记问题,因此土地登记属于私法领域;另一方面土地登记事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具体管理和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是否能够登记、如何登记,不能任由当事人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决定。土地登记不是对当事人民民事活动的行政管理措施,而是服务于民事活动,以保护土地权利、维护土地权利交易安全为全部目的的行政行为,属于私法领域的国家行政事务,具有私法与公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土地登记是土地登记当事人与土地登记机构共同参与的活动。土地登记的主体不但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而且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当事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土地权利变动中,当事人变动土地权利的意思表示才是土地权利变动的真正原因,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可能进行土地登记。不会发生任何土地权利变动的效果。三是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活动。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国家依法设立或确立,其他机关或机构无权实施。为确保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土地权利归属、内容与真实的土地权利、内容最大限度地一致,充分贯彻落实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土地登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土地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土地登记旨在落实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将土地权利客体特定化,满足物权特定原则要求。

二、土地确权是人民法院或有关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进行审查作出确认土地权利的裁判或决定的行为。《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土地权利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认土地权利。土地确权就是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和土地权利内容。只有确定了土地权利的归属和内容,土地权利人在他人无权占有、侵害或妨碍自己的土地权利时,才能行使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土地权利人在因他人侵害而遭受损失时,才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利害关系人一般应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物权,也可以向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土地权属。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可以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的处理作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司法裁判具有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终局效力。但政府确定土地权属不是司法确认权属土地权属争议的必要程序,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政府或其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自然资源部门印章后生效,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四、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不是受理土地确权申请的阻却条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只要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就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是否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在所不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该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推定效力的规定,既然是推定,就可以推翻,所以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土地登记不是土地确权,不能构成受理土地确权申请的阻却条件。即使办理了土地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之诉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或有关人民政府也应当依法受理。即使办理了土地登记,人民法院或有关人民政府也可以启动确认土地权属的诉讼活动或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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