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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评审专家提醒学习教育材料

发布时间: 2019-03-14 16:44:56 浏览量: 发稿人:新澳门原材料1688大全

 对评标评审专家提醒学习教育材料

 

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七起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评标(评审)专家闫玲、牛峰、阴胜、范平、姜晟、刘凤、刘祥、赵、张兰、张社等10人,因无故迟到、强行离开封闭区域、要求增加劳务费用等原因,被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报,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暂停上述专家半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资格。

不良行为之一:无故迟到

《通报》显示,评标(评审)专家闫某玲接受项目评标(评审)工作邀请后,既未到达评标(评审)室工作,也未请假,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该专家称看错了评标(评审)信息、自己不在市区、无法参加评标(评审)工作,该专家的行为致使评标(评审)工作暂停近3个小时。评标(评审)专家牛某峰接受项目评标(评审)工作邀请后,迟到1小时10分钟到达评标(评审)室工作。评标(评审)专家阴某胜、范某平接受项目评标(评审)工作邀请后,分别迟到37分钟和40分钟到达评标(评审)室工作。

不良行为之二:强行离开封闭区

评标(评审)专家姜某晟接受项目评标(评审)工作邀请后,迟到15分钟到达评标(评审)室,评标(评审)过程中向工作人员索要手机,并多次声称其不是市库的评标专家,也不愿意来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评标(评审)工作未结束即强行离开封闭区取出手机,态度恶劣。

不良行为之三:要求增加劳务费

评标(评审)专家刘某凤作为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评审)即将结束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给予的专家劳务费用不满,要求增加劳务费用,并声称“不增加劳务费用就废标重新评审,对照招标文件逐条重新评审” 。

不良行为之四:迟迟不作出处理意见

评标(评审)专家刘某祥、赵某在投标人对评标(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被质疑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在其他在建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单,该项目招标人提供了被质疑投标人与其他在建项目招标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复印件,以及行政监管人多次提出监管意见的情况下,迟迟不作出处理意见,评标(评审)工作时间达9小时40分钟。

不良行为之五:态度强硬

项目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中,隔夜开、评标时间3天,有效评标(评审)时间28小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成员要求给予5000/人次的评标(评审)劳务费用,评标(评审)专家张某兰、张某社态度生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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