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开封市汴京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5%国有股权 |
转让底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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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 |
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6-14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
挂牌到期日期 |
2024-7-11 |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一、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 称 |
开封市汴京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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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浙商城市广场A座6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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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浩军 |
成立日期 |
2019.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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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5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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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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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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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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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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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96MA47G50Q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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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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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智慧城市设计、管理咨询和运营管理、技术服务;智慧城市一卡通软硬件设计、开发、运管、技术服务和应用;智慧医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电子产品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辅助设备的软硬件设计、开发、咨询、销售运营和维护;医疗器械销售(需经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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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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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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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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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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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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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紫云智慧城市运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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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封市智慧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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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 标 |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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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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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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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150395 |
1060.477334 |
-497.326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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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河南省昶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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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月30日财务报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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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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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
-14.64 |
-14.63 |
-1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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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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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34 |
1047.66 |
-50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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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河南港兴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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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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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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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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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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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万元) |
563.15 |
27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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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万元) |
1060.48 |
106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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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资 产(万元) |
-497.33 |
-78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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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7.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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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出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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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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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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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开封市智慧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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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开封市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开封移动公司办公楼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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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国有参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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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夏小梅 |
成立日期 |
201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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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60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387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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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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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MA3X689C2B |
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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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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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丹琳 |
电话 |
18003781625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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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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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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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59627866X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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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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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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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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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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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国投集团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4〕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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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条件 |
标的名称 |
开封市汴京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5%国有股权 |
转让底价 |
0万元(即:受让方按照15%股权比例在享有汴京通债权债务前提下的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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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B、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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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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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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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一)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三)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以前及目前未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信用河南”网站(https://www.xyhn.gov.cn/ )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任意一项或多项记录名单。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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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交纳金额 |
设定为 5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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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应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 信息披露终结。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最多延长 个周期(两选其一)。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 拍卖 ? 招投标 □ 其他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招投标主要内容、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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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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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受理组织部 |
联系电话 |
0371—23859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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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开封市民之家五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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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7-11 17:00:00止,有意竞买者(包括优先权人),须在公告期内提交竞买申请并按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请使用本人/单位账户)。逾期未提出竞买申请和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竞买。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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