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租赁公告
开港大道两侧服务区内10亩土地经营权通过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对外招租。公告期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25日。
一、标的基本情况
开港大道服务区位于开港大道与港区迎宾大道交叉口北侧,于开港大道东侧、西侧对称布置,分别坐落于开封市尉氏县庄头镇朱家村(豫〔2022〕尉氏县不动产权第0001978号)和开封市尉氏县庄头镇杨村、马家村(豫〔2022〕尉氏县不动产权第0001981号),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服务区总占地面积73.11亩。服务区内本次出租土地两侧各占地约5亩/座(具体位置由开封交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产投公司,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图划定)。
二、租金底价和交易保证金
(一)标的租金底价75万元人民币/年,20年租金底价共计1500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15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一次性缴纳至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若成交,交易保证金转为土地经营权租赁的成交租金;未成交,将于确定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三、交易方式
标的于公告期满后,若仅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的,采取挂牌价与承租方报价孰高的原则直接签约;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备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二)承租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
(三)承租方须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得以联合体报名;
(四)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以前及目前未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信用河南”网站(https://www.xyhn.gov.cn/ ) “记录失信被 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任意一项或多项记 录名单。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租赁要求
(一)承租方应为专业经营管理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经营管理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有良好高效的沟通能力,具备承接持续办理各项经营许可手续的能力。
1、经营相关设施设计、施工、经营除满足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外,还须服从交建产投公司对服务区总体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和运营期间服务区统一管理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2、承租方负责与经营相关设施相关的进出口道路、场地硬化及绿化工程建设和日常养护等工作。
(二)承租人应负责经营相关设施建设经营所有手续办理及土地范围内规划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并承担所有费用及主体责任。
经营相关设施建设施工若早于服务区其他项目建设施工,承租人需先行建设进出口、打水井、电力接入、污水处理和给排水等临时解决方案(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应当统筹考虑整个服务规划布局设置,留出有效接口。
(三)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日常修缮、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资产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维护等相关费用。
1、承租方负责经营相关设施的运营管理,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在经营期间,承租方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经营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3、在租赁期间内,未经交建产投公司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笫三方经营。
4、未经交建产投公司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相关资产实施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四)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将正常经营的相关设施资产(包含承租期内形成的资产,如经营相关设施、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附着物资产等)及经营权无偿移交给交建产投公司,且保持满足继续正常经营状况。
开封交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及开户行
开户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00000114581030361012
全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行号:402492001012
报名时须提供的文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身份证) 、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2.支付能力证明。
3.拍卖公告中要求的资质证明。
4.承诺书
5.中心或拍卖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说明
1、报名时须提供原件。
2、各种文件、资料复印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文件资料多张的加盖齐缝章。
3、有意向的承租方在提交文件时须同时提交开港大道服务区内10亩土地经营权承租方案。
4、出具的文件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一式二份。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