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在中标合同上签约的乙方是某投标联合体,包括牵头人、成员一、成员二等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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