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从业人员表示,在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里,有的时限要求用的是“工作日”,有的时限要求用的又是“日”,容易记混。为了方便业界同行牢记相关的时限要求,小编特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常用的规范性文件中 “工作日”和“日”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总结,并分阶段指标,供业界同行学习参考。
本文梳理的法律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文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本文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本文简称“214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本文简称“215号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本文简称“198号文”),以及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没有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工作时限方面的要求,故未做梳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下简称“等标期”)涉及的相关时限中,澄清或修改的时限要求将通过另一篇文章进行集中梳理。
排除澄清或修改中的相关时限要求,“等标期”有17个法定时限需要牢记:9个 “5工作日”,2个 “5日”、2个“3个工作日”、1个“20日”、1个“15个工作日”、1个“10日”、1个“两个工作日”。
等标期的17个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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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服务招标 |
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87号令第十六条 |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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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服务招标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87号令第十八条 |
货物和服务招标 |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87号令第十八条 |
单一来源采购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74号令第四十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
74号令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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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214号文第十条 |
招标投标中撤回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87号令第三十八条 |
终止招标 |
终止招标的,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
87号令第二十九条 |
工程招标 |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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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74号令第二十九条 |
询价 |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74号令第四十五条 |
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 |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得少于二十日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PPP招标 |
PPP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
215号文第六条 |
竞争性磋商 |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214号文第十条 |
专家抽取 时限 |
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除外) |
198号文第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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