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某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后B公司因故不参与投标,A公司单独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A公司认为其本身的资格条件就满足资格要求,因此单独参与投标仍是有效的。 案情分析 A公司的投标是无效。如果资格预审采用的是有限数量制,那么A公司虽然满足资格要求但也未必能通过预审。而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与A公司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资格要求无关。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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