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招标代理机构接到了财政局要求配合调查该机构违规行为的函,函中说接到举报,该代理机构在回复潜在投标人时存在透露潜在投标人名单的违规行为。该代理机构觉得有点不可理解:不就是一个回复函吗,怎么就违规了?
事情的原由是:该代理机构代理的一个设备采购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接到了5个潜在投标人要求澄清的函,在征得采购人方面的意见后,该项目负责人小王(化名)打算回复潜在投标人的澄清要求。由于要求澄清的潜在投标人有5个,逐一答复很麻烦,为了省事,小王机灵一动决定统一回复5个潜在投标人。
统一回复函模拟样式
统一回复函发出后不久,购买了招标文件的A公司业务员小李(化名)接到了B公司要求联合投标行动的电话,小李觉得事情有些蹊跷,为什么B公司知道自己要投标这个项目?B公司的业务员告诉小李:在代理机构的回复函里知道了A公司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要参加投标,所以要求联合投标。小李害怕自己公司参加投标的信息被透露了,对公司投标不利,而且其他公司也许就已经串通围标,该项目投标的结果肯定不会公平,于是向财政局举报报告了这一情况。
统一回复潜在投标人为什么就违规了?
一、开标前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要求,也是招标采购操作的基本常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其实,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小王也许对这两条规定并不陌生,知道在开标前不能透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但是在具体招标投标实务操作中,没有把这两条的规定与具体的操作行为结合起来。在回复潜在投标人的澄清要求时,为图省事,没有注意到统一回复就会让5个潜在投标人的名称透露出去。在一个书面文件中统一回复,某个拿到回复函的潜在投标人(如B公司)就知道其他公司也要求澄清,就当然购买了招标文件,准备参加投标。
虽然小王并非故意要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但是统一回复客观上已经让拿到回复函的潜在投标人,相互之间知道了信息,给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了机会。
另外,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时,书面通知上不得出现两个以上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应单独通知,或者不出现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如表述为:各潜在投标人)。
二、开标前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的,代理机构、单位主管和项目负责人要被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六十九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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