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那么是否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处理呢?
律师答疑
这里仅要求终止投诉处理程序,但并非不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确实发现采购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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