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分包应当注意如下几点要求:
一、分包应当公开进行,并经过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采取的公开方式是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分包或者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经过采购人同意而分包。
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规有明确关于分包的规定必须遵守,采购人不得违法同意分包。如施工企业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工程分包;以提供知识服务和智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不得分包。
三、合同的履约依法需要相关市场准入法定资格资质的,分包供应商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和相应资格资质,禁止向没有未取得法定资格资质的供应商分包。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约承担全部责任(包含分包部分),分包供应商仅就分包部分承担责任,当分包供应商不能履约时,中标、成交供应商需要自己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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