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依据《招标投标法》体系的上述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应当由法定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监察机构可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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