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可以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中查找到。法人单位的表述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单位的表述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表述为经营者。单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视为“单位负责人”。
比较所有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就可以发现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
特殊情形:单位任命了新的单位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尚未变更登记。只要投标人出具有任命了新的单位负责人的有效文件,即使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上尚未变更,该任命有法律效力,新任命的单位负责人就是该单位的负责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的规定,投标人依法或者章程的规定,任命新的单位负责人的,该任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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