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公司是一家集团企业,下属有分公司4家。最近,集团公司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因自己的下属分公司曾被有关部门处罚过,被罚款并取消经营许可证,被其它投标人投诉,称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参加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那么,分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总公司投标会否因此受限呢?
答案:
会受限制。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分公司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对外从事总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总公司的总体经营是由各分公司和子公司来具体完成的,分公司所作所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组成部分。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判,必然要包含对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其中包括对其行政处罚结果等评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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