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澄清与说明是指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而做出的书面补充或澄清。评标委员会视投标文件情况,在需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作澄清或者说明。通常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做出的。只有评标委员会能够启动澄清程序,并书面通知该投标人。其他相关主体,不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行政监督部门,均无权发动澄清。
第二、评标委员会只有在投标文件出现法定状况时才能要求澄清。即,出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等情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时。
第三、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更不能以澄清之名要求投标人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
第四、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首先,投标人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次,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提出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投标内容。第三,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也以书面方式提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注意:
电子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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